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在法律方面的封建思想与构建君主政体的联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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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波教士在解读历史和各族人民的规范时随心所欲,在解读敕谕时也是如此。有些事明明只有奴隶会做,他为了证明法兰克人缴税却说是自由民做的[1741];有些事明明只有自由民会做,他为了论述法兰克人的民间组织,就说奴隶也可以做[1742]。

    第十三节法兰克帝国的罗马人和高卢人的重大职责

    接下来我要探讨的是,帝国时期需要缴纳的赋税,罗马人和落败的高卢人是否需要缴纳。我并不准备长篇累牍地论证此事,我想说的只是,他们需要缴税的时间很短,只是最初一段时间,后来用服兵役代替了缴税。法兰克人一开始如此热衷于征税,后来却如此排斥征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我必须得说,我也弄不明白。

    自由、民主在法兰克帝国的境遇如何,我们从怯懦者路易的一项命令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哥特人和伊比利亚人为了躲避摩尔人的欺压,三三两两地逃到了路易的领地上[1743]。路易和这些外国人协商好,他们属于自由民,将在伯爵的带领下参加战斗;他们要在征战中听命于伯爵,担负起防守和巡逻的责任[1744],国王的特使和宫内派来的使者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马匹、车架[1745];他们只缴纳此种税赋,且和自由民享有同等权利。

    这些措施起码在墨洛温王朝的中后期就已经启用,所以算不得加洛林王朝的新措施。864年有一条敕令写得很清楚:按照过去的惯例,自由民不仅有服兵役的义务,还要为前面提到的马匹、车架提供钱财[1746]。这种特别的税赋只针对他们,有采地的人无须缴税,接下来我将证明这一点。

    除此之外,还有一条几乎免除了这些自由民所有税赋的规定[1747]。任何自由民,只要拥有的份地[1748]达到四个就必须参军,如果他拥有三个份地,那么他要和有一个份地的自由民组团,那个自由民要替他缴四分之一的税,然后住到他家。同样拥有两个份地的自由民,可以两两组合,不参军的要替参军的缴纳一半的税赋。

    让自由民的土地或领地拥有采地特权的条令,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以后我会详细介绍[1749]。伯爵和其他官员征缴的一切税赋,都不用这些土地承担;条例中一一列举了各种义务,唯独没有谈及税赋,由此可知,没有缴税的义务。

    法兰克人的国家轻而易举地废掉了罗马的各种税赋。罗马人征的税太烦琐,法兰克人思想简单,既没有这些想法,也没有征税方案。如果今天欧洲被鞑靼人占领,他们恐怕也很难理解我们的税收是怎么回事。

    按照《怯懦者路易传》作者的说法[1750],查理曼在将伯爵和其他法兰克官员安排到阿基坦时,一并交托出去的,还有守护边疆的任务、军事权,以及治理国王领地的权力,由此可知加洛林王朝有多少收益。奴隶负责耕种国王的领地,不过,守卫边疆和参军的义务取代了劳役、人头税和帝政时期针对自由民自身及其财产征缴的税赋及其他税赋。

    这部著作说[1751],当查理曼见到来日耳曼尼亚找自己的怯懦者路易时,问他国家怎么会穷成这样,路易回答说,他只是名义上的国王,国家的领土几乎都被领主们掌控了。有些土地的赠予只是头脑发热的结果,但真让年幼的儿子们将其要回,查理曼又担心必定会失去领主们的支持,所以只派了使臣去解决这件事,让事情回到最初的状态。

    秃头查理的兄弟路易收到了主教们的来信,信中写道:“你若不能管好自己的土地,就只能穿行于各个僧侣的住处,将负责驾车的奴隶使唤得筋疲力尽。不管怎样,你首先要保证自己吃得饱、穿得暖、有招待使者的能力。”所以说,领地是国王当时主要的收入来源。

    第十四节税收

    离开家乡的蛮族想将自己的习俗付诸文字,但是,以罗马字母记录日耳曼语难度极高,所以这些成文法是用拉丁文写的。

    战争和挑起战争的动乱改变了大部分事物的属性,必须在旧拉丁文中找出与新习俗最接近的词组,才能将这些事物描绘出来。之所以使用“税”[1752]和“赋”这两个词,为的就是让人们记起罗马人过去的税,至于日耳曼人的另一些与罗马人毫不相关的概念,则选用罗马字母来记述,比如罚金,对此,我将在以下的若干节里详细介绍。

    在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税”和“赋”这两个词因为遭到滥用以致概念模糊起来。当近代某些别出心裁的作者在当时的书籍中看到“税”这个词,便将它和罗马人的“税”混为一谈,以致法国最初两个朝代的皇帝成了罗马皇帝的翻版,不仅如此,他们甚至完全遵循了罗马帝国的行政体系[1753]。这些作者看到加洛林王朝时期征收的税赋因为某些突发情况或改变而变成了另外一种税[1754],就推断这些税赋和罗马人过去的税赋毫无二致。国王的权力因为近代的某些规则而变得不可侵犯,他们看到此种情况,便说这种税赋和罗马过去的税一样不受国王天然权力的制约,所以绝对属于侵犯。他们的言论,我准备只说这些,不做更多说明了。

    将现代的各种概念无一例外地放到早已逝去的古代,这种解读方式是造成误解的根源,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埃及祭司曾经和梭伦说过一句话:“啊,雅典人,你们还没长大。”我想将这句话送给那些试图为各种旧事物赋予现代特性的人。

    第十五节征税的对象只有奴隶,没有自由民

    某些规定显示,向农奴征税的既有国王,又有神职人员和领主。维利斯敕令表明国王征收此种税赋,蛮族法典[1755]表明神职人员征收此种税赋,查理曼的相关条令[1756]表明领主征收此种税赋。这些被叫作“税”的税赋,不是财政税,而是经济税;完全是个人性质的,和公共税收毫无关系。

    以农奴为征收对象的这种税是税赋的一种,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通过马库尔弗的一项规定,大家可以知道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这份文件含有国王的一项规定:没有在纳税登记簿中登记名字的天然的自由民,可以成为教士[1757]。查理曼曾向自己派驻撒克逊的一位伯爵下令说,既然撒克逊人信仰基督教,那么可以赐予他们自由。这道敕令,事实上也是一项自由宪章[1758],同样可以证明我的观点。查理曼让公民重新获得自由,让他们不用继续缴税[1759]。所以,就像自由民的身份意味着不需要缴税一样,奴隶的身份意味着需要缴税。

    查理曼还有另外一道让流落法兰西的西班牙人获益的敕令[1760],按照这道敕令,伯爵们无权向这些西班牙人收税,也不能侵占他们的土地。在法兰西,外国人一直被当作奴隶,这是人人皆知的,可查理曼却要求人们将他们当作自由民,不仅如此,还为他们提供土地,且无须他们缴税。

    秃头查理也有一道敕令为西班牙人提供了好处,按照这道敕令,西班牙人和法兰克人享受同等待遇,且无须缴税。由此可知,自由民确实无须缴税。

    有些国王或教会的垦荒者为了避税,便将自己份地内的土地卖给了教士或与之地位相当的人,只留个茅屋给自己。珀斯特敕令第三十条要求人们恢复旧状,以遏制此种弊端。由此可知,税确实是以奴隶为征收对象的一种赋。

    这造成了另外一种情况:在法兰西王国,没有哪种税是大家都要缴纳的。这是很多著作中写明了的。有这样一道敕令[1761]:过去的合法征税区[1762]继续征收国王税。通过这道敕令,我们可以看出什么?查理曼有一道颁布给各省使臣的敕令[1763],要求他们严查过去所有由国王征收的税赋,通过这道敕令我们又可以看出什么?在另外一道敕令[1764]中,他还对纳税人缴纳的税赋进行了处置,从这我们又能看出什么?有位作者如此写道:“一块我们习惯对其征税的土地[1765],若是有人得到了它……”从这句话中,我们又能知道什么?最后,还有一份和秃头查理有关的文件[1766],他在这份文件中说有些土地向来都由国王负责征税[1767],这又是什么意思?

    有些文件貌似和我的观点相反,其实恰好可以证明我的观点是对的,这点需要注意。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提供车架是国内自由民唯一的义务。此种义务在我刚刚引用的文件中也被称为缴税,可是在这些文件中,这种税和奴隶缴纳的税是截然不同的。

    除此之外,珀斯特敕令[1768]还说有些法兰克人在遭遇饥荒时,为了有钱缴税以保住自己的人头和茅屋,会出卖自身[1769]。通过国王敕令获得自由的人[1770],往往无法彻底摆脱奴隶的身份[1771],他们必须缴纳人头税,这也是国王希望他们能为自己赎身的原因,而此间我们说到的这些人,就是这种人。

    有些人坚信有一种以罗马人的行政管理体系为根源的、面向所有人的税,并以此为依据,认为领主的税同样是侵占的结果,这种观点必须根除。如果不去想“税”这个词有没有被用错,那法兰西王国的税,其实只是主人向奴隶征收的一种特殊的税。

    我在前面援引了这么多文献,读者们一定觉得非常厌烦了吧,请原谅我吧。我会这么啰唆,和迪波教士的《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一直在我跟前放着有很大关系。还有什么东西,能比一个知名学者的一本坏书更能阻碍知识的发展呢?毕竟传播真理的过程,是从答疑解惑开始的。

    第十六节臣属或附庸

    和国王一起参战的那些日耳曼志愿者,我在前面有提到过。直到战争结束,这一风俗也未改变。这种人在塔西佗口中是仆从[1772],在萨利克法中被称为国王的死忠[1773],在马尔库弗口中是忠于国王者[1774],在法国最早的历史学家口中被称为忠臣或家仆[1775],在之后的历史学家口中则是领主或附庸[1776]。

    在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中,有关法兰克人的条款非常多,可涉及国王臣属的条款却非常少。为什么对国王的臣属和其他法兰克人区别对待?因为臣属的财产不是个人财产,是属于军队的,遵循的是政治法而非公民法。

    这些臣子持有的财产,在各个时代不同作者的笔下,有国库资产[1777]、封赏、恩赐、采地等不同的叫法。

    毋庸置疑,采地起初是可以收回的[1778]。图尔的格雷瓜尔说[1779],除了个人的产业,苏纳基希尔和伽勒曼的采地失去了一切原本可以从国库得到的东西。希尔德贝能够登上王位,他的叔父贡特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他登基时,贡特朗曾经和他私下谈过,告诉他谁可以得到采地,谁的采地又该收回[1780]。马库尔弗有条法律规定,国王既可以用自己国库的财产进行赏赐,也可以用他人金库里的财产进行赏赐[1781]。此种赏赐和产权在伦巴第法中有着极大的差异[1782]。在这件事上,历史著作、法典和所有蛮族法律的观点是相同的。按照《采地概要》作者们的说法[1783],一开始领主想何时收回采地就能何时收回采地,后来规定一年之后方可收回采地,最后又改成采地永远不可收回[1784]。

    第十七节自由民的兵役

    需要服兵役的人有两种:一种是附庸及其附庸,他们拿着领主的采地,自然要随领主征战沙场;另一种是拥有自由的法兰克人、罗马人和高卢人,他们之所以参军为的是伯爵,伯爵或伯爵派出的将领,将是他们的头领。

    什么样的人算是自由民?首先他们得没有得到过赏赐或采地,再者,他们的耕作行为不能是被压迫的结果,他们拥有自由地。

    伯爵将自由民征召到一起,将他们带往战场[1785]。伯爵手下有两位督军[1786]和众多百人长,所有自由民以百为单位分别由百人长管理,若干由百人组成的队伍叫作镇,百人长负责带领镇内的自由民和百人队中的自由民战斗[1787]。

    直至法兰克人移居高卢,才有了百人队这种体制。为了让每个地区都能自己解决当地的抢劫、偷盗事件,克洛泰尔和希尔德贝启用了此种体制,此事他们在自己的敕令中提到过[1788]。这种体制直到今天在英国仍未消失。

    战斗时,伯爵统领的是自由民,附庸统领的是他们的附庸及附庸的附庸,主教、教士或他们的使者[1789]带领的是他们的附庸[1790]。

    主教们觉得自己不应该插手战争[1791],觉得非常尴尬,于是向查理曼申请不再参与战斗。但是等他们的申请得到批准之后,他们又觉得这让他们失去了民众的拥护而抱怨不休。查理曼没办法,只得申明自己的想法是对的。无论如何,当主教们撤离战场之后,我发现替他们统御附庸的不是伯爵,而是国王或国王指派的心腹[1792]。

    怯懦者路易有一道敕令[1793]将附庸分成了三种:国王的、主教的、领主的。除非领主或臣属因为某种原因实在无法带领附庸作战,否则不会由伯爵统战[1794]。但是,带领臣属征战的又是谁呢?自然是国王,家臣素来听命于国王,这点毋庸置疑。为什么在敕令中国王的附庸和主教的附庸总是彼此对立[1795],原因就在这里。每个君主都能征善战,既骄傲又高贵,不要以为他们亲赴战场是想争夺主教的兵马,或者和这些人同生共死。

    不过,家臣同样需要带领自己的附庸和附庸的附庸去战场上厮杀,这是某道敕令写明了的。在这道敕令中,查理曼规定,任何人只要拥有的份地达到四个,无论这些地是他自己的,还是别人赏给他的,他都要参军或随领主出征。

    查理曼的意思明显是说:如果一个人只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地,他应该随从伯爵出征;如果有领主赏赐的土地,他应该随从领主参战。

    但是,迪波教士[1796]却以西哥特法和西哥特人的做法为依据,非说敕令中提及的归领主统御的男人,指的是奴隶。事实上,他应该参考的是敕令。他的观点和我刚刚引用的敕令明显相悖。自由民愿意选择哪个领主或国王,就选哪个领主或国王,这是秃头查理和他的兄弟约定好的,和这一规定相符的规定还有很多。

    所以,士兵的来源有三种:一种是国王的臣属统领的部队、臣属的臣属统领的部队;一种是主教或教士及其附庸统领的部队;还有一种是伯爵带领的由自由民组成的队伍。

    我认为伯爵可以统御附庸,因为特定战场的指挥者必然要听命于整个战场的指挥者。

    我们发现,伯爵和国王的使者有权对没有践行采地职责的人进行惩处,要求他们缴纳罚金。同样的,除非国王的附庸申请由国王亲自处罚,否则当他们做下劫掠之事[1797],伯爵有权处罚他们。

    第十八节两份工作

    法兰西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在军事上的长官和在司法上的长官是一个人。怯懦者路易815年的敕令之所以规定[1798],伯爵不仅对自由民有军事权,也有司法权,原因就在这里。所以,伯爵——这个将自由民带往战场的人——的法庭[1799],也被称为自由民的法庭[1800]。只有伯爵的法庭有权审理事涉自由的案件,涉案官员的法庭无此权限,这项原则或许就是由此产生的。伯爵对主教或教士的附庸不具有司法权,所以统领这些人出征的不能是伯爵[1801];统领家臣的附庸的附庸的人,也不能是伯爵。所以,英国的法律词典[1802]才会注明[1803],诺曼人将撒克逊人口中的克卜尔称为伯爵或家臣,因为他们和国王一样,可以享用司法罚金。所以,我们认为,对领主来说,无论什么时候,征战沙场及在他的法庭上对臣属进行审判[1804],都是附庸应尽的义务。

    要说司法权和指挥权为什么没有分开,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战斗的指挥者除了作战,还有一项工作,即征税——让自由民为战斗提供车辆,处理我将谈到的一些司法所得。

    就像在自己的采地上,领主享有司法权一样,在伯爵的领地内,伯爵也有司法权。因为采地和伯爵的领地遵循相同的治理原则和治理措施,所以每当采地发生变革,伯爵的领地也会发生变革。总之,在伯爵的领地上,伯爵就是领主,而在采地上,领主同样是伯爵。

    不要以为伯爵属于司法官员、公爵属于武将,那是错的,事实上,不管是伯爵,还是公爵,都同时兼具民事官员和君主官员的职责[1805]。虽然弗雷德伽尤斯说,有很多伯爵不受公爵管辖[1806],但我们仍然要说,几个伯爵同时听命于一个公爵,就是他们之间的差别。

    官员同时拥有军事权、司法权、民事权,甚至征税权,看到这种情况,一定会有人想到法兰克人的政治体制必定非常暴虐。正如我之前说过的,这是专制主义一个突出的特点。

    土耳其的帕夏虽然可以独立审理案件[1807],但伯爵不是如此。每次开审,当地的知名之士都会和他们一起召开审讯会议,或者共同主持刑事法庭[1808]。

    为了让大家清楚蛮族法、法律和敕令对审讯做了何种规定,我要和大家说,伯爵、伯爵领地的管事和百人长拥有相同的职责[1809]。法官、助理法官和司法助理,虽然名称不同,但指代的人是相同的,他们通常有七个人,是伯爵的代表。因为最少也要由十二名官员参与审判,所以当人手不足时,会请知名人士予以补充[1810]。

    可是,任何拥有控制权的人都不会独自审讯,不管这个人是国王,还是伯爵;是伯爵领地的管事、百人长,还是领主或教士。虽然采地的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可是这种形成于日耳曼尼亚森林的旧习却没有改变。

    财政权的高度发展,使得伯爵无法随意使用。我在前面说了,君主对自由民的权力仅仅是要求他们为某些公开场所[1811]提供车辆,所以是比较简单的,而在司法权方面,也有法律惩治徇私舞弊[1812]。

    第十九节蛮族民众之间的和解金法律

    我准备花一些时间研究日耳曼人的法律和风俗,因为若想明白法国的政治法,就必须先对它们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塔西佗的著作告诉我们,日耳曼人的死刑只有两种:一种是绞死叛徒,一种是淹死胆小鬼。这是日耳曼人仅有的两种公罪。如果一个人受到了另一个人的侵害,那他的双亲也将参与争执,双方的仇怨可以通过赔偿加以平息[1813]。如果受害者愿意,他可以领取赔偿金;如果受害者的双亲也在受害之列,那他的双亲也可以得到赔偿金;如果受害者死了,赔偿金则交给他的双亲。

    按照塔西佗的说法,这种赔偿在蛮族法律中名为和解金,因为双方必须就此种赔偿达成协议。

    据我所知,任由各个家庭保持自然状况,而不以政治法或民事法加以约束的民族只有一个,就是弗里斯兰人,在那里,人们可以随意复仇,直到自己满意为止。这项法律并不是一直都如此严苛,后来被改成需要偿命的那个人在家中、在来往教堂和法庭的路上不用为自己的人身安全担心。

    萨利克法的作者曾经说过,法兰克人有一项旧俗[1814]:除非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否则盗墓伤害墓主身体的人必须离开人群,他的妻子和其他亲属严禁为他提供食物、让他回家。在拿到和解金之前,不管是受害者和其他人,还是其他人和加害者,双方的关系都属于一种自然状态。

    另外,考虑到静候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充满了危险,且耗时长久,所以所有蛮族的智者都希望能采取其他办法。他们谨慎地对和解金的额度进行了规定,希望受害方能够认可。各蛮族的法律在这方面确实非常精准,让人叹为观止,他们详细划分了各种案件[1815],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研究。法律是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对赔偿条件进行规定的,而且是一个冷静下来的受害人。

    塔西佗时期的日耳曼人貌似还处在自然的状态下,而他们脱离自然的起点,正是这些法律确立的时候。

    在伦巴第法中,罗塔里说,为了满足受害者的需求,让其放下仇恨,自己提高了赔偿金的额度[1816]——和古代习惯法的做法相比。其实是,原本穷困潦倒的伦巴第人在打败意大利之后,获得了大笔钱财,以致过去规定的和解金贬值,如此一来,自然很难和解。获胜方的领袖们之所以直到今日仍旧推行这些法律,我敢说,正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一点。

    和解金的首要内容就是杀人犯应该赔付给死者父母的钱款。身份不同,和解金的数额也不一样[1817]。按照安格尔法,受害者若为日耳曼贵族,可得和解金六百苏;若为自由民,可得和解金两百苏;若为奴隶,可得和解金二十苏。巨额和解金不仅可以彰显一个人的身份,也能让他在粗暴的民族中获得更高的安全保障,所以只有特权阶层才能得到巨额和解金。

    巴伐利亚法清楚地告诉了我们这一点[1818]。它一一列举了那些地位只比安吉洛芬格人稍逊一等的家族,这些家族可以获得双倍和解金[1819]。安吉洛芬格人之所以能得到四倍的和解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是公爵的后代,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公爵素来出自安吉洛芬格人。和安吉洛芬格人相比,公爵可以得到的和解金则要再加三分之一。法律清楚地写着:“作为公爵,他可以得到比他的亲友更高的荣耀。”

    和解金一律折算为货币。不过,蛮族人可以用牲畜、小麦、家具、武器、狗、有助于打猎的大型禽类和土地等折算为货币进行支付[1820],因为他们很少使用货币,尤其是在日耳曼尼亚地区生活的时候。法律有时会直接规定这些东西的价值[1821]。为什么这些蛮族明明没有多少货币,却有很多案件要求支付罚金,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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